晴時多雲

金管會出重手 大股東干政最重可要求處份家族持股

2023/04/27 19:38

金管會再度出手修法,這次劍指金融業大股東不當干政的問責與究責。(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要擴大對金控及銀行大股東問責!金管會今天預告「金控法」及「銀行法」修正草案,針對大股東不當干政之課責,過去主要是罰鍰,現在要修法祭出多項從嚴新增措施,包括:大股東必須限期處分持股,甚至可擴及到間接持有股份、像是家族持股等,可直接動搖大股東對金控或銀行的經營所有權。

就實際案例來看,金管會銀行局曾開罰大股東不當干政,包括:新光金與開發金等;銀行局也在去年10月,公布「防大股東干政條款」,新增規定金控或銀行的大股東必須透過董事代表人表達意見,不能自行邀集高階經理人或其他方式介入經營。

不過,金管會當時透露,因為現行法令未規範到未任職金控或銀行的大股東,只能開罰公司及解職現任者,但對於實際掌權的金融業大股東,根本沒有嚇阻效果。金管會再度出手,這次劍指大股東不當干政的問責與究責,並參考國外相關懲處方式,總計有下列數項新措施。

首先,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之監理措施:對象是金控、銀行有控制能力者、持股達一定比率實質受益人及其他對金融機構有控制性影響者,若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而有礙其健全經營」(不當干政),金管會可以祭出3處罰。

第一是限制其持有或控制股份表決權之行使;第二是限制以自己名義或直接、間接指派代表人當選或擔任董事;第三是解除以自已名義或直接、間接指派代表人擔任之董事職務或停止該等董事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銀行局表示,有的金控的大股東是用其它公司名義,或是家族關係人共同持有基金會;若金融大股東的干政情節嚴重,最重甚至可以要求家族持股也全數出清。

除了擴大追究金融大股東干政,金管會也祭出強化金融業股權透明化及管理,對於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或申報、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金管會得處以罰鍰、限制其表決權、限制或停止其直接、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命其限期內處分持股。

再者,金管會也增訂負責人行政罰,對於主管機關解除職務前已離職之負責人,得對未盡防止義務或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明定自停止職務之日起最高1年內或解除職務之日起最高5年內,不得在相關之金融機構從事任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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