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依據鄭文逸案判決 聲請法院解散欣同、新大同

2020/09/01 16:25

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表示,欣同、新大同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文逸,已被判刑13年半,大同已向地院遞狀聲請兩公司解散的民事申請,相關法院也已受理。
(記者陳炳宏攝)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大同公司(2371)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鑑於台北地院8月24日判決,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判刑13年6個月,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交易中樞之一」,大同公司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解散。

大同公司法務長趙安表示,今天早上分別就欣同、新大同公司所在地,向台北法院與士林地院遞狀聲請兩公司解散的民事申請,相關法院也已受理。

趙安表示,經濟部原已以《公司法》173條第四條規定,准許大同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但核准法院判重刑實質執政控制人的欣同、新大同,召開臨時股東會,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控制的法人群組,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犯罪所得,並持續增加持股,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允許欣同、新大同召開臨股會處分。

趙安指出,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判決也指出,鄭文逸與秘書張湘羚、友人鄒興華、股市投資人林振興及中國籍人士任國龍,自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3月6日止,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將其股價由每股新台幣5.51元拉抬至14.1元,漲幅達155.90%,犯罪獲取財物31億2385萬3203元,而後更一度漲到40元,中間是否有任何不法情事,也有待司法檢調機關依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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