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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壽險業務員契約爭議 犯防中心董事長提5大方向

2020/08/18 21:12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中華民國金融治理與法令遵循學會今在壽險公會舉辦「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實務上之應用」研討會,會中對於壽險業務員工作契約性質究竟是雇傭或承攬契約有諸多討論。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在會中建議,保險公司應從規範面下手,包括明確定義承攬內容與酬金給付關聯性等,才能杜絕此一爭議。

邵之雋指出,對於壽險業務員到底屬於承攬或雇傭,過去多件司法判例與大法官第740號解釋都明白闡述,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是依「保險法」第177條規定訂定,其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的行政管理,至於壽險業務員到底是雇傭還是承攬,要根據個案去判定。

邵之雋認為,這個問題在實務界紛擾不已,主要有2大原因,其一是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除了私法關係外,還同時存在公法上的業務員身分處分權,除了是基於消費者保護外,也是因為全國保險業務員有將近30萬人,不是主管機關保險局或者同業公會所能負荷,因此不得不授權所屬公司。

其二,則是因為保險公司對於保險業務員的關係規範紊亂,不同屬性規範全部綁在獎懲辦法上,沒有分門別類、單一規範出現在不同的獎懲或企業規章準則中,各種辦法也沒有依據工作性質歸類,這也是法院端之所以一再提示必須個案判定的原因。

邵之雋說,從過去的判決來看,保險公司與業務員的法律關係可分成3類,包括「身分得喪變更的公法性質處分」、「關於身分、經濟、組織的從屬性私法契約」,以及「非關身分、經濟、組織從屬性的私法契約」,其中第1及第3項均與契約屬於承攬或雇傭性質無關,「關於身分、經濟、組織從屬性的私法契約」才是雇傭與承攬間的判定重點。

邵之雋指出,根據法院見解,業務員的職稱不是重點,重點是上下指揮關係的強度,例如上下班時間、提升保險招攬工作品質建議事項的招攬範本、招攬外的指揮關係或工作性質等。此外,在年終獎金、業務津貼或業務獎金的發放方式上,發放形式與時間也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與達成招攬保險行為的關連性。換言之,人事與行政上管考佔薪資結構的強度,才是主要的判定標準。

邵之雋建議,保險公司如要杜絕相關爭議,應從規範面下手,具體方向包括:「明確定義承攬內容與酬金給付關聯性」、「承攬業務員獎懲辦法僅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訂之,不包含內部企業規章準則」、「依獎懲辦法處分應說明法源依據,並明示救濟管道」、「其他無身分、經濟、組織從屬性私法契約內容,以定型化承攬契約本文或附件定之」,且除最後2點以外,不得另以公司內部企業規章準則來處罰承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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