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原油期貨負值交易釀爭議 法界:恐難向期貨商求償

2020/07/14 17:26

原油期貨在台灣時間4月21日清晨出現負值交易,導致部分投資人無法順利下單成交而釀成損失。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灣時間今年4月21日凌晨,紐約期貨商品交易所(NYMEX)西德州原油期貨出現史無前例的負值交易,部分國內投資人無法在期貨交易系統網路下單,因而造成損失,只能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調處。對此有法界人士指出,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期貨商對於交易系統內沒有包括的交易項目,並不必然負有提供服務的義務,在法律上恐怕很難對期貨商提出有債務不履行或損害賠償之主張。

據了解,我國期貨商所進行原油交易時,由於並非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的結算會員,因此幾乎都是採行「複委託」的交易方式,這種情況下若國外上手交易系統無法進行負值下單,期貨商也沒辦法完成「轉單」。

知情人士指出,目前國外期貨商大部分仍未更正系統,例如美國盈透證券是NYMEX的結算會員,該公司董事長湯姆斯.彼得菲(ThomasPeterffy)日前也向媒體承認,在該事件發生前即已收到CME的負值交易檢測相關通知,但該公司並未即時妥善因應,所以也無法下單。

遲至今年4月23日,CME才在Globex Notices的商品變更公告中表示可接受負值委託的相關規定,在此之前台灣期貨商都無法提供負值交易服務的可能性,導致台灣交易人在「看到市場變化」與「進行交易」間存在制度性的時間落差,而這也讓許多人呼籲,主管機關有必要向投資人進行宣導及說明。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法界學者認為,國外期貨商是否提供負值交易服務並不是爭議重點,主要還是因為投資者與期貨商是在期貨下單系統範圍內成立委託關係,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期貨商對於交易系統內沒有包括的交易項目,並不必然負有提供服務的義務。

該學者強調,期貨交易是個「零和遊戲」,個別交易能否獲利,應從整個交易行為結果觀之,這對投資者而言,充其量是一個「可能獲利的期待」,而非具體經濟利益,也因此在法律上很難對期貨商有債務不履行或損害賠償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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