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受控外國公司」投資收益課稅時點 財部:有2方案

2016/09/06 16:56

對於企業關注,未來反避稅條款上路後,將如何判斷「受控外國公司」(CFC)投資收益的課稅時點,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今出席活動表示,將從兩方案「二選一」,一是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在CFC帳上認列投資收益時就課稅,二是在CFC實際分配到投資收益再認列。(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對於企業關注,未來反避稅條款上路後,將如何判斷「受控外國公司」(CFC)投資收益的課稅時點,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今出席活動表示,將從兩方案「二選一」,一是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在CFC帳上認列投資收益時就課稅,二是在CFC實際分配到投資收益再認列。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今舉辦「面對國際反避稅壓力-台商如何在多變中找到出路」研討會,聚焦7月13日甫三讀通過的台版反避稅條款,討論議題包括企業相當關注的CFC投資收益課稅時點問題,究竟未來CFC取得的海外投資收益,應在哪個時間點,列入國內母公司當年度營所稅所得額課稅。

對此,盧貞秀表示,對於課稅時點,目前有兩方案待選,各有優缺,將待聽取各界意見後決策。方案一是直接照財務會計邏輯,當CFC帳上計入轉投資公司的投資收益時,該筆收入就要併入國內母公司的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優點是遵從成本低、操作簡單,但缺點是在投資收益尚未實現時就得課稅。

她指出,方案二是,將課稅時點往後移,於CFC實際獲得轉投資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時,國內母公司才須併入該筆收益繳稅。優點是在實際取得收益時,才須繳稅,較符合立法目的,但缺點在於,實際操作上遵從成本較高,須作帳外調整,且認列CFC虧損時,也得等虧損實際實現時才可認列。

舉例來說,國內公司A在維京群島設立了受控外國公司B,藉由B公司轉投資中、美等地,當年產生2000萬元銷貨利潤、2000萬元權利金收入、2000萬元利息收入及4000萬元美國投資收益,總計1億元。

未來CFC制度上路後,若採方案一,由於所有收入、收益都已記載在B公司帳上,因此總計1億元都得列入國內A公司當年度營所稅所得額課稅。若採方案二,其中4000萬元投資收益,可等轉投資的美國公司開股東會決議分配給B公司時,才須併入A公司營所稅課稅,若未分配,則A公司當天度可扣除這筆收益,以6000萬元併入母公司投資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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