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解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秋節是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表示,9月8日是「中秋節」,勞工應放假,雇主也該給薪;如果經過勞資協議當天出勤,薪資應加倍。
勞動部解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中秋節是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補充,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如果勞工休假日出勤後自願換取補休也可以,但雇主不得片面限制只能申請補休、拒絕加發工資。
勞動部強調,勞雇任一方如有必要調移這天休假至其他工作日再休,都應透過協商才能執行。
若是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然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前述休假規定。
勞動部重申,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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