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新竹市1名張姓老農日前出售關埔重劃區土地,因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已由「農業區」變更為「商務專用區」,導致無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無法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需面臨高達1千餘萬元稅款,為此吃不下飯、憂心不已。新竹市稅務局獲悉後,輔導張農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原為農業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土地89年1月28日是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符合申請「調高原地價」規定,為張農省下9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大幅減輕其稅負壓力。
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持有的期間愈長,土地漲價總數額通常也越高。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在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可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張農民國59年即取得該筆農地,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元,持有至今(114)年,公告現值已攀升為每平方公尺5萬6000元,應繳土地增值稅高達1018萬元。因此建議張農向市府都市發展處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釐清該筆土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的使用分區。經調閱相關圖資並多方比對,確認該筆土地於該日為農業用地,且實際供作農作物種植使用,符合申請「調高原地價」之規定。
接著輔導張農申請以 89年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重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大幅降低漲價總數額,節省9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
稅務局提醒,農業用地移轉無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移轉的土地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均可申請調整以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縮短計算期間,也會減少漲價總數額,節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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