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證交所董事會今通過修正「營業細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都是放寬上市相關規定,包括「延長掛牌期限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1年」、「縮短申請上市公司誠信原則之審查期間為3年」、「刪除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適用較高股票集中保管之規範」。
根據證交所原本規定,延長掛牌期限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半年,但因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可能因主要營運地、註冊地國之法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重大政治經濟環境因素影響等非可控制之情事,致其申請上市之股票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公開銷售及上市買賣,因此改為延長掛牌期限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1年。
此外證交所表示,現行對申請上市公司誠信原則之審查期間為5年,考量本國申請上市公司設立年限為3年,為使設立年限與誠信原則審查期間一致,提升審查效率,因此修正證交所相關「審查準則」規定。
至於「資訊軟體業」非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該等公司之營運與獲利標準與一般產業並無不同,衡酌相類似之「輕資產」產業(例如IC設計、IP授權等知識密集產業)亦無較高股票集中保管規範,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資訊軟體業、促進產業數位轉型,刪除對「資訊軟體業」較高集保規範之額外要求,因此修正證交所「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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