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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爭議》李禮仲:台中市政府適法應前後一致 確保信賴保護原則之實踐

2019/12/21 08:01

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認為,中市府無論要以「許可使用量」或「實際使用量」作為計算基礎,都應該從一而終。(資料照)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 李禮仲

關於台電台中發電廠(以下稱中火)和台中市政府(以下稱中市府)間的生煤使用量爭議,隨著大選將至也愈演愈烈。中市府環保局在本月3日及14日分別依空污法向台電開出300萬元及600萬元罰單,並表示若不限期改善(停止燃燒生煤)將連續開罰,且不排除撤銷中火許可證。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市府認定台電違法的理由,是台電違反了「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稱自治條例)中第3條第4項的後段,即中火應「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

但中火減量40%後的可使用量究竟是多少?台電主張應依自治條例通過時,中火全廠的許可使用量2100萬噸打6折,計算後應是1260萬噸。但盧秀燕政府主張,因為自治條例寫的是「使用量」,所以應以中火103年全廠實際使用量1839萬噸計算,減量四成的結果就是中市府現在主張的1104萬噸。然而自治條例寫的「使用量」,除了可解釋為「實際使用量」(中市府主張),亦可解釋為「許可使用量」(台電主張),究竟何者有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來回顧一下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也就是中市府環保局,自己歷來是怎麼說的。

自治條例通過初期:以「許可使用量」為準

自治條例為林佳龍市府推動的重要政策,於105年1月26日公布生效。作為自治條例的推動者,當時的市府對自治條例的解釋,原則上也應較符合立法目的。本文搜尋網路上歷年來中市府就中火生煤減量發布的新聞稿或相關報導,發現早在106年12月12日,中市府審查中火10部機組的許可證展延申請時,將全廠的年「許可使用量」從2100萬噸大減到1600萬噸,當時環保局即明確表示自治條例管治的是「許可使用量」,並非實際使用量:「歷年來台中縣市政府審查中火操作許可證,均以『許可量』做為標準,…生煤管制條例第3條規定『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其中管制的是法律授予核可量,即許可證核可的本來就是容許最大使用量,部分人士認為應該以『實際用量』計算,因涉及生煤品質、歲修、降載等相關變動因素,實務上無法均一標準,無法做為法規限制的依據。」(中市府網站106年12月12日新聞稿)

之後於107年2月23日、7月13日、10月28日、10月29日及12月10日,中市府也多次於新聞稿中提及將中火的年「許可使用量」由2100萬噸削減至1600萬噸,甚至於107年11月18日的新聞稿中,更明確指出減量四成後的年許可使用量應為1260萬噸,與台電現在的主張一致:「…市府去年大砍台中電廠生煤許可量500公噸達24%,到109年底之前必須再減16%,累計減少至40%,剩下1,260萬噸的生煤量,以落實達成4年減台中電廠4成生煤用量的目標。」

政黨輪替後:突然改以「實際使用量」計算

雖推動自治條例完成立法的林佳龍市府,一直都是以「許可使用量」作為自治條例中關於減煤四成的計算基準,台電也依此規劃減煤期程、進行機組調派。但於去年底政黨輪替後,盧秀燕市府卻突然表示應以實際使用量計算,所以減量四成後只剩下1104萬噸,而此一數字最早可見於今年6月21日中市府新聞稿:「市府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今年底前中火10部機組操作許可證將陸續屆期,市府將於展延審查時,要求中火生煤使用量從今年1600萬噸,109年起降至1104萬噸,落實生煤自治條例減煤、減排目標。」

隨後,於今年7月至12月間,中市府亦多次發布新聞稿,重申中火應於明年1月25日前完成自治條例規定的減煤四成。雖然盧市府對於為何推翻前朝主張,並未提出合理的法律依據,但其仍於本月3日及14日二度以中火生煤使用量已逾1104萬噸為由,共裁處台電900萬元罰鍰,並表示若不完成改善將繼續開罰。

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民安所措其手足?

本文認為,對於法律的解釋,本就可以有多種面向,但於中火案而言,中市府無論要以「許可使用量」或「實際使用量」作為計算基礎,都應該從一而終,就算要中途變更解釋,也應該提出合理的法律依據,而非藉著政黨輪替,打著反空污的大旗,毫無理由地推翻前市府的行政慣例,也絲毫不顧法治國家下,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並遵守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否則,若放任行政機關恣意妄為,今天受害的是台電,下一個,會不會是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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