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學界︰應個案認定 意向書非關鍵

2015/12/22 06:00

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內線交易案被判有罪定讞9年,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右立者)表示此案判決太顛倒是非。(記者羅倩宜攝)

普訊意向書 併購已成定局

〔記者項程鎮、吳佳蓉、廖千瑩/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指出,內線交易案是否成立,每個個案情形不同,柯文昌案較特殊,當時美商捷普公司是Nokia全球三大供應商之一,想要併購綠點公司,讓產業鏈更完整,因此在「無拘束力意向書簽立」之際,併購已成定局,柯利用此一機會購買綠點股票,成立內線交易罪。

法界和學界較多支持最高法院判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表示,內線交易罪是要懲罰事先得知企業重大消息,在一般投資人不知情下,藉此「不對稱資訊」購買股票的行為,因此不管最後盈虧,都成立內線交易;且美國對內線交易的法律較嚴格,多數案件被告在金管機關或檢方追究時,自行認錯或認罪協商解決,因此美國法院審理內線交易案件少,不表示美國法院較寬鬆。

不具名律師表示,可理解業界擔憂法院對內線交易的認定範圍太寬;但實務上,判決不只看意向書等契約文件,更重要的是實質上雙方對交易是否已達共識。

有資深法官認為,以柯文昌案來說,如不把內線交易成立的時間點拉到無拘束力意向書簽立時,會產生空窗期,此時參與併購案的律師和會計師等人也知道相關訊息,難保消息不外洩,影響股市交易秩序。

有法官舉力晶併購旺宏案為例,最高法院認定,力晶董座黃崇仁早在與旺宏簽定併購備忘錄前數月,就買入旺宏股票,因此不成立內線交易,判決無罪定讞。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理事長黃日燦表示,歸納國內外判決,「成交機率」是構成知悉重大消息的關鍵,法院主要會綜合判斷是否有實地查核、價格是否明確(明確指出一股多少錢)、意向書內容是否明確等。依此標準,柯案買股當初尚未實地查核,價格部分只訂出區間,但最終法院重判了柯文昌九年,因此對企業來說是「意外的震撼」;內線交易法涉及刑罰,但目前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建議法規應更為明確化。

創投公會秘書長蘇拾忠則說,判決結果是殺雞儆猴,這樣創投以後再也不敢投資科技公司。他指出,此案中間證據有點牽強,僅簽了併購意向書,連公司價值都還沒評估、議價也沒議,交易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樣就被判內線交易,證據太薄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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