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連動債求償 首見銀行敗訴案例

2009/05/06 06:00

判賠2030萬 並加計利息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連動債求償官司出現全台首件銀行敗訴案例,一名七十多歲的投資人,控告銀行及其理專因違反銀行法內控原則,導致財產權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理專及銀行敗訴,應賠償該投資人二○三○萬元並加計利息,但該案仍可上訴。

法官心證 有利投資人

由於銀行公會評議會的評議進度延宕,愈來愈多連動債投資人改走法律途徑,向銀行討公道,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做出首件銀行敗訴的判決,讓許多投資人聞訊深感振奮。該案律師指出,法官的心證理由已明顯偏向連動債投資人,甚至當銀行表示沒有詐欺、侵權行為時,原本應由原告(投資人)負起的舉證責任,法官也認為應由銀行舉證,對於投資人明顯有利。

該案律師指出,導致該投資人投資虧損的商品類型,涵蓋基金、連動債,正因投資出現虧損,該理專擅自挪用客戶的資金,投資其他高獲利商品,希望藉由高收益來彌補客戶的虧損,沒想到愈補愈大洞,終於到不可收拾地步。

該案律師解釋,該案最大的突破在於,針對單純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官司,「從未」有法院判決,要求銀行須負起「共同賠償責任」。

不過,該案律師也承認,如果理專沒有挪用客戶資金,只是單純的連動債投資虧損,投資人要勝訴,還需要多努力。目前許多訴訟中的個案,都以銀行「簽約前的過失」為訴求,若法官認定銀行需自行舉證、且應與理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投資人打連動債求償官司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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