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6日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列席。(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由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事故通報,個資會得對公務機關為各項監管作為,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等,但關於非公務機關有六年納管過渡期部分,朝野立委普遍認為時間應縮短,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由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事故通報
行政院會三月二十七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前者已於五月底初審通過,委員會昨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多數條文皆按行政院提案通過。
公務機關應設置個資保護長
初審條文明定,由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事故通報,違反通報義務將受罰鍰處分;授權訂定個資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個資會稽核、檢查、裁罰的依據;此外,個資會得對公務機關為各項監管作為,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
由於部分私部門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明確,行政院版草案增訂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對非公務機關之監督管理事項,於主管機關成立之日起六年內,得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公告一定範圍之非公務機關,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會商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調整減列前項公告所定一定範圍之非公務機關。」規劃個資會優先納管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六年過渡達成監管事權統一。
不過,朝野立委普遍認為六年時間太長,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下調至四年內、每年檢討一次;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則提案改為五年內、每二年檢討一次;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表示,第一項六年改為四年,第二項二年改為一年,大家有不同意見,建議保留條文送院會協商。
個資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說明,考量個資會人力及預算,加上有明確事業主管機關的單位已依照個資維護辦法運作,仍建議維持六年、每二年檢討一次較妥當。最後主席蔡易餘表示,委員們都希望個資保護涉及非公務機關的部分,速度要加快,建議保留待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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