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駁回長榮集團老三張國政對創辦人張榮發遺產上訴案,外界估計,張國煒約可獨自繼承140億元遺產。(資料照)
最高院駁回張國政上訴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八年前過世,生前預立密封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胞兄、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皆認定確實為張榮發親自製作的遺囑,遺囑有效,判張國政敗訴;最高法院昨駁回張國政上訴,全案確定。外界估計,扣除應給付張家子女等人的法定「特留分」後,張國煒約可獨自繼承一四○億元遺產。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定張榮發製作密封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在場的柯麗卿等見證人是張榮發指定,密封過程中,張在公證人楊昭國面前取出他親自簽署的遺囑正、副本,經楊確認後才密封,表明是自己的遺囑,符合民法要件,二審判決無違誤法令,故駁回張國政上訴。
張榮發於二○一六年一月以八十九歲高齡過世,留下密封遺囑指明「本人之存款及股票、不動產」全部由二房獨子、即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由張國煒擔任集團總裁,還留下遺願「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
但張國政主張,張榮發二○一四年製作密封遺囑時,已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並非父親親簽,且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也未向公證人陳述是本人遺囑等,不符格式要件,主張遺囑與公證書均無效力。
張國煒反駁指稱,就醫紀錄、醫療資訊足以證明父親製作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是在公證人面前確認後密封,父親也親口向公證人陳述是自己遺囑,調查局筆跡鑑定也認定是父親手書、親簽,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北院認定,診斷書與病歷資料顯示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具備相當口語能力,持筆簽名也無明顯障礙,身心沒有缺陷或喪失能力,認知功能正常,調查局亦鑑定簽名為真,判張國政敗訴。
張國政上訴仍主張父親當時已無自主能力,但高院二審指出,診斷紀錄並無此記載,且二○一四年三月至十月間,張榮發還陸續贈與妻子股票等財產,顯示仍有處理巨額財產的能力,柯麗卿等見證人也確為張榮發指定,公證書並無不實記載,仍判張國政敗訴,昨獲最高院維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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