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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轉存匯入帳戶 每年3月底須通報

2022/06/28 05:30

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等,財政部今公布相關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需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記者鄭琪芳攝)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等,財政部今公布相關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需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等,財政部昨公布「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需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鎖定同一人同一帳戶於同一年存轉匯入累積達240萬元且有任4個月存轉匯入筆數每月200筆者,首次應於明年3月底以前提供。

根據作業規範,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庫及郵政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的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的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帳戶開戶日期,以及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包括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高頻交易帳戶認定標準,排除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金融機構應依照稅捐機關提供的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的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明年3月底以前提供。

賦稅署官員說明,包括信用卡、電子支付等均已提供資料,且銀行也依CRS(共同申報準則)向國外提供帳戶資料,但國內匯款資料尚無法掌握,成為金流資料的缺口;這次訂定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與信用卡、電子支付等待遇一致。

官員強調,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而是先將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並排除非交易存入的款項,若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才會調查,符合課稅所需的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也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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