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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工程瑕疵更換物件 應訂新約歸零時效

2020/06/22 05:30

承攬契約注意事項

記者吳政峰/專題報導

企業經營多會遇到承攬契約,舉凡電路裝配、裝潢、砌牆等包案,都是承攬工作的一環。但契約究竟如何簽訂,不只業主搞不清,可能連包商也不懂,兩造有時自行寫了個估價單就開始工作。以至於最後出現爭議時,常出現各說各話的情形。曾任民事法官的律師顏世翠建議,寧可事前花時間擬制契約,也不要事後剪不斷、理還亂。

瑕疵發現請求權時效2年

顏世翠表示,民法只是個粗略的基本規定,有鑑於每種承攬內容都不一樣,最好還是在契約內自行約定各環節的時間點。目前較大型的工程契約,一般的瑕疵發現請求權的時效都在2年,比民法規定的1年還多了1倍。至於建商交給建物給管委會的請求權,時效則與民法相當,為5年。

顏世翠指出,業主在工程進行、尚未驗收前發現瑕疵,可依民法第497條要求包商定期改善。至於何謂「驗收」時點,最好也在合約載明,在工程完成後,兩造一起赴現場勘查點收,業主一一確認、逐筆打勾,最後全數通過並拍照,才把驗收文件交給包商,包商此時再開立發票請款。

預留保固保留款

她強調,合約也可有「保固保留款」,也就是即便驗收完成,業主仍保留部分款項(一般為1成)。若保固期內發現瑕疵,包商屢修未復,業主就可以拿這筆錢另請高明。

驗收後出現問題,顏世翠解釋,如果承攬契約沒有約定時點,就會回到民法第498條規定,驗收一年後不得主張瑕疵請求權,若是一年內發現的瑕疵,則依第514條規定,於瑕疵發現一年內,業主具有瑕疵修補、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償還修補費用、解約等請求權。

她提醒,業主發現瑕疵後,應於一年內請求包商處理,若包商遲未修復甚至置之不理,則須在提出請求的半年內提起訴訟,千萬不要拖時間,最後喪失權利。

一名民事法官則說,企業主如果發現包商工程有瑕疵,且不能修復,需要更換物件(如:門窗),應在更換當下重擬契約,讓時效歸零重算。若未遂行此步驟,則時效仍依舊契約而行,對企業主相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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