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聚焦必要性 假處分勝算高

2020/04/20 05:30

提假處分應具備3個審查要件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無論是公司派想鞏固經營權,或市場派欲強渡關山,要掌控公開發行公司的決策權。其中一方就必須在董事會上取得多數同意票數,少數服從多數,這時說話才有份量。

市場派希望公司「變天」,常發動突襲,召集臨時董事會或股東會,藉改選董事席次重新洗牌;公司派則會避免市場派召集股臨會,以穩固合法經營權;雙方互相牽制的工具,除了緩不濟急的訴訟之外,最有效率的莫過於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興訟方要想達成目的,就必須說服法官。簡言之,須說明清楚假處分的必要性,並提出適當數額的擔保金,如本案訴訟贏面大,假處分被駁回的機率就相對低。

市場派召集股臨會前,若能收購充分股權,當公司派出招,以市場派召集股臨會違法等理由,提假處分拖延反制時,便能增添協商勝算,並於後續本案訴訟發生前,提早與公司派達成和解並避免訴訟。反之,公司派遭市場派突襲前,如能掌握市場派於閉鎖期內購入的股份,針對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的股份進行發難,提起市場派召集股臨會違法等假處分,贏面即大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提起條件則是須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的法律關係者為限。也就是說,想增添勝算,就須闡明核准假處分的「必要性」,並說服法院,如果駁回,公司遭受的不利益或損害,將遠大於核准所能確保的利益及可避免的損害。

提假處分的一方,主要目的不外乎:制止召集股東或董事會、制止董事或董事會違法行為、解任董事、廢止股東或董事會決議、禁止董事或董事長行使職權及股東權、禁止妨害股東權的行使…等。因此,興訟方須先搞清楚之後本案訴訟的最主要目的,以及本案訴訟的贏面大小,再決定該運用哪些適合的法律手段。

(資料提供: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翁偉倫、現任伯衡法律執行長的前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整理︰記者錢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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