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不當受害人 個資保密才是關鍵

2019/04/08 06:00

台灣Pay遭詐騙集團鎖定,為避免受害者上當,台灣Pay官網還新增「防詐騙」警語。(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專精經濟財稅金融領域的台灣法學會理事傅馨儀律師表示,相較於傳統的現金交易,使用電子支付反而能完整記錄金流,款項若涉及刑事犯罪,金流也更容易查緝。但民眾使用電子支付服務時,私人帳號及密碼都應管理妥當,避免帳戶遭不法集團盜用,造成涉犯洗錢或詐欺等刑事犯罪風險。

實名認證制度 降低犯罪機率

傅馨儀指出,施行電子支付的「實名認證」制度,確實能降低犯罪機率,但並非萬無一失。科技就像是川流一樣,能載舟亦能覆舟,民眾使用新科技的同時,若未能妥善確認自己的使用情形及妥適保管個人資訊,便可能成為受害人或犯罪集團的幫兇。

針對實名認證制度,金管會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該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於使用者註冊時確認其身分,並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之資料;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對於使用者身分確認與變更資訊有明文規範。

此外,金管會發布的「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也提及:「電子支付機構應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之身分資料,不得接受使用者以匿名或假名申請註冊。」相關規定設立的初衷,都是為避免民眾遭詐騙集團盯上,以及杜絕包括非法洗錢等地下金融交易的機會。

由於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包含姓名、國籍、年籍資料、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等;傅馨儀建議民眾,不要將個資外露或出借,使用電子支付等平台付款或轉帳時,也應確認對方是否為安全的交易對象。

傅馨儀指出,若以非法行為,施以詐術,利用他人以電子支付付款而獲得金錢等,便可能涉刑法339條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如若是侵入他人的電子錢包,竊取使用者個資付款或轉帳,可能涉刑法358條侵入破壞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民眾對於自身權益的保護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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