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理財Q&A/二親等內借貸 可能被認定贈與

2007/01/24 06:00

Q:台中市高小姐問:如果父母急欲在一年內移轉422萬元給子女,但又擔心會被課贈與稅,是否可以先由父母各贈與111萬元給子女;剩下的200萬元再以借款的名義,由子女立下一年期的借據(有第三人見證)後,再移轉資金,借款期間每月付息給父母,一年到期後返還本金200萬元給父母,父母再利用另一個年度的贈與免稅額,將200萬元移轉回子女的帳戶,以上做法是否可行?

A:財政部賦稅署回答:父母以借款名義,將資金移轉給子女,屬於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資金往來。二親等內親屬間資金往來,如果主張是借貸者,應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借貸資金的償還期限、利息支付及資金歸還情形。並且保存借貸關係確實的相關憑證,包括法院公證資料、設定抵押、利息支付等,以供國稅局查核。否則,國稅局仍會認定為贈與,要求補繳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不過,即使父母保留借款憑證供查核,但子女如果無支付利息及還款的經濟能力,國稅局查核之後,仍可能認定該筆借款為贈與。

換句話說,這樣的資金移轉手法,還是會有被課徵贈與稅的風險。

其實,父母如果要在一年內贈與422萬元給子女,可利用子女結婚年度贈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子女婚嫁時,父母可以各自贈與子女100萬元,再加上每人每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當子女婚嫁時,父母合計剛好就可贈與子女422萬元。(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