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千億公積金被A 3部會遭糾正

2017/01/03 06:00

監察院調查報告日前出爐,包括NCC、經濟部、交通部等均被認為處理態度消極,遭到糾正。(資料照/記者林良昇攝)

放任民營電廠、電信業者不提撥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民營電廠、電信業等合於特定條件時,應提列「用戶公積金」做為減少收費、對抗漲價之用;本報去年報導民營電廠(IPP)、中華電信等未繳交公積金超過千億元,但各主管部會都辯稱不適用該條例、不需繳交。監察院調查報告日前出爐,包括NCC、經濟部、交通部等均被認為處理態度消極,遭到糾正。

NCC、經部、交部被點名消極怠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早在民國十八年就制定,規定包括民間電廠、電話等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超過資本額二十五%時,超出部分的一半得提列為「用戶公積金」,做為減少收費、對抗漲價之用。

但民營電廠運轉二十年來,經濟部均未依法要求麥寮、和平等九家民營電廠提列,初估積欠公積金逾一五○億元;而中華電信長期獨占市內電話及固網,若依二○○六年至二○一五年稅後盈餘估算,積欠公積金更達一○九六億元。

遭點名放任公積金被A後,經濟部、NCC及交通部都替其管轄事業開脫。經濟部表示,民營電廠直接售電予台電,對象非一般民眾,且由電業法特別法進行管轄,應優先於條例;NCC與交通部也辯稱,電信事業及運輸事業分別有電信法、公路法及航運法規範,不適用條例。

監委李月德、江明蒼去年五月調查此案,日前發布報告並糾正該三部會。報告指出,條例制定公布迄今僅兩次修正監督機關名稱,內容均未更動;而該三部會雖認為條例與現實有所扞格、應通盤檢討,卻均未具體提出修正作為,態度消極怠失。

對於三部會強調所轄事業均分別依特別法管轄,不適用該條例,監院僅承認經濟部說法,其餘兩部會均不符法律體系解釋。

報告指出,兩部會引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以兩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但除最近立法院初審通過的電業法草案增訂電力等事業不再適用條例外,其餘電信法、公路法、航業法、民用航空法等,都僅就費率進行規定,與條例規範的「純益及其使用」不同,不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因此,市內電話、公路汽車客運、船舶及民用航空運輸等,應適用條例監督。

報告還點名,NCC、交通部等對查證態度消極,提出資料問題重重;其中NCC表示,中華電信各年度純益占實收資本總額比率僅負五.九%至八.七三%,不符提列公積金門檻,卻未檢視中華電信的市內電話資本額占公司總資本額五成,相當不合理;交通部則是連相關數字都未計算。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