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獨董只享好康?前櫃買董座挨告過

2016/08/06 06:00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其實獨董要負什麼責任,可能他們自己都搞不清楚。」投資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表示,有些獨董被投保中心告了後還氣得跳腳,他們在擔任獨董前,根本就不清楚當獨董的風險很高。

邱欽庭說,根據證交法第廿條之一規定,若公開發行公司有財報不實者,則公司負責人,或是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因其過失致損害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其中獨董跟監察人就是需要連帶負賠償責任的關係人,投保中心須依法提告。

財報不實 台大教授遭求償

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已下市的陞技公司掏空案。當時該公司有兩位有名監察人︰台大教授李存修、柯承恩,因當時公司法還未將獨董法制化,所以獨立監察人相當於現在獨董角色。

邱欽庭說,此案法院目前尚未宣判,民事庭還在等刑事庭定讞後才會審查,投保中心目前向相關人等,包括兩位教授,合計求償廿二億元;根據證交法規定,一旦民事判決確定,兩位教授須依比例賠償損失給投資人。

另一位曾被求償、來頭也不小的是前櫃買中心董事長吳壽山。他曾是上櫃電子公司合邦的監察人,後來也是因該公司財報不實,被連帶求償,不過因幾年前被馬政府提名櫃買中心董事長,選擇跟投保中心和解;不過此案吳壽山付出多少和解金,投保中心沒有透露。

邱欽庭指出,過去獨董對於公司的財報不實,只要推說「我相信會計師」、「財報通過當天我沒去開董事會」,法院可能就不會判有罪,但現在法院認為,獨董、監察人等須負「推定責任」,獨董必須自己舉證對財報內容已經相當注意,或者發函給該公司要求說明財報疑慮的部分,才有可能免責,否則現在法院的判決都會認為獨董平時就沒有盡責、未盡義務,會要求共同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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