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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改由下一代繼承 留意扣除額上限

2025/09/08 07:30

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應留意繼承人扣除額上限。(記者鄭琪芳攝)南區國稅局表示,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應留意繼承人扣除額上限。(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制設有親屬扣除額,給予遺產免徵遺產稅的法定權益,但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相關扣除額;而且,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的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現行「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若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中扣除56萬元,未成年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換言之,繼承人年紀愈小,可自遺產扣除金額愈多。不過,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因此規定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的卑親屬繼承者,扣除額僅能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金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2025年1月30日死亡,甲有3名子女乙、丙及丁,乙有1子女A,丙有2子女B及C,丁有1子女D,另A、B、C及D皆未成年,依不同情況說明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1.丙拋棄繼承權:丙的下一代B及C無繼承權,其應繼分歸屬於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乙及丁,乙及丁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合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12萬元(扣除額56萬元x2人)。

2.乙、丙、丁皆拋棄繼承權:由乙、丙及丁的下一代A、B、C及D共同繼承,A、B、C及D雖皆未成年,但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因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68萬元(扣除額56萬元x3人)。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常誤以為第一順序的子女可藉全部拋棄繼承權,而由次親等的孫子女共同繼承,可達到增加扣除額以減少繳納遺產稅的目的,但此與稅法規定不符;因此,拋棄繼承權前應三思,以免得不償失,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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