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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 這種情況須計入遺產課稅

2025/09/05 07:30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的存款,若不能證明資金用途,應列入遺產課稅。(記者鄭琪芳攝)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的存款,若不能證明資金用途,應列入遺產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指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用途,該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的存款,如果不能證明資金用途,所提領的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的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然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是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國稅局將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民眾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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