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別忘了盤點合併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於申報後一次贈與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前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及罰鍰。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善用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仍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人)每年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時,應在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2024年1月4日贈與兒子現金244萬元,在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內,可以免申報贈與稅;又於2024年12月5日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給女兒,依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價額100萬元。不過,甲君申報贈與稅時,僅申報贈與股票價額100萬元,應納稅額0元,未將前次贈與現金244萬元合併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贈與稅10萬元〔贈與淨額100萬(244萬+100萬-244萬)× 稅率10%〕,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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