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在通盤考慮後,今日宣布因繼承取得「房屋」及「房貸」者,皆可排除在規定之外,亦即因繼承有屋者,購買第一屋只要不是高價宅,都可與「無屋無貸」者一樣享有房貸寬限期。(資料照)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中央銀行下重手「打炒房」,首度針對「有房無貸」者納入管制,取消其寬限期,引發外界錯殺無辜議論,中央銀行在通盤考慮後,今日宣布因繼承取得房屋者,可排除在規定之外,亦即因繼承有屋者,購買第一屋只要不是高價宅,都可與「無屋無貸」者一樣享有房貸寬限期。
央行業務局局長潘榮耀指出,第七波信用管制措施後,央行收到許多陳情以及反應,多集中在繼承者以及換屋者因央行新管制措施影響其原本財務規劃。
潘榮耀說,因繼承取的「房屋」及「房貸」屬於不可歸責因素,因此,央行在考慮後決定予以排除,不計入「本規定」的房屋數以及房貸戶數,亦即自然人只有繼承取得房屋者,新申辦的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仍可享有寬限期。
其中,因繼承「房貸」者,潘榮耀說明,比如父母親購置房產,房貸由子女負擔,則子女名下無房卻有房貸者,財政部先前已經解釋,此符合新青安配偶及子女無房限制,既然符合新青安申請資格,由於新青安限制比央行信用管制措施嚴格,自然也排除在外。
潘榮耀說,第七波信用管制措施會針對「有房無貸者」出手,主要是從資料來看,上半年已有屋者申請購屋貸款情況不少,大約有2成,為避免民眾以寬限期作為財務槓桿,炒房以及囤房,因此取消其寬限期,也考量多數銀行面臨銀行法第72-2限制,央行做此限制可以讓銀行有限的信用流向無自用住宅者也就是首次購屋者。
另外針對換屋者,央行在去年將特定地區第二戶貸款成數下調後已經給予1年緩衝期,此次央行擴大第二戶管制至全國一體適用,且進一步將貸款成數下調至5成以下。
央行重申,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換屋需求,借款人只要與銀行簽署切結書,在購屋貸款撥款一年內,將原本名下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方式規避管制,也可以排除第二屋貸款成數4成以及不得有寬限期的規定。
若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將會被取消寬限期、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至於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包括成屋或預售屋)合約即將申辦貸款時,同樣只要是因為繼承房屋或房貸情況,皆可排除。
央行同時也提醒民眾,內政部針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皆有規定,如果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有處理機制。
比如因央行信用管制措施導致被取消寬限期或是因房貸成數受限需提高自備款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央行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行於113年9月20日調整「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本規定」)。實施以來,部分民眾反映其房屋係繼承取得,或有實質換屋需求時,「本規定」相關限制,將影響其財務規劃。
達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本行提供下列協處措施,自113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一、
自然人因 繼承 取得之房屋及房貸,不計入「本規定」之房屋數及房貸戶數,亦即自然人只有繼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 換屋 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一)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二)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三、自然人 已簽訂購屋(包括成屋及預售屋)合約 ,即將申辦貸款時:
(一)符合上開情形者,仍可排除適用「本規定」。
(二)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住宅貸款,不受「本規定」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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