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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農地 遺產課稅規定一次看

2024/04/17 07: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要不要併入遺產課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如果贈與標的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例如贈與農業用地繼續做農業使用,不用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項規定是為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不過,若贈與標的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函釋,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父親於2024年3月1日過世,王父於2023年12月20日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因此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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