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定張榮發遺囑有效,判張國煒勝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7年前過世後,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胞兄即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服,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遺囑有效,判張國政敗訴,外界估計,扣除張家子女等人的法定「特留分」遺產部份,張國煒約可拿到140億元遺產;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歷經3年審理,認定確實為張榮發親自製作的遺囑,今判決上訴駁回,即張國政仍敗訴。還可上訴三審。
高院合議庭指出,張政國政上訴指稱父視張榮發當時已無自主能力,但合議庭發現醫院診斷紀錄並無此記載,而且2020年張榮發還贈與妻子股票等財產,顯示他還有處理巨額財產的能力,此外,張榮發也確實有指定柯麗卿等人擔任見證人,且符合自己陳述遺囑的規定,公證人楊昭國在公證書也未做任何不實記載,因此今仍駁回張國政上訴案。
張榮發2016年以89歲高齡過世後,留下密封遺囑,指明「本人之存款及股票、不動產」全部由二房獨子,即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由張國煒擔任總裁,還留下父親願望稱「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
大房三子張國政主張,父親張榮發於2014年製作密封遺矚時,因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因非由張榮發親簽,應無效力,而且張榮發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同時未向公證人陳述是本人遺囑,故公證書無效。另外,張榮發也沒有陳述代筆寫下遺囑的總裁特助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不符合民法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要件,故遺囑應為無效。
張國煒指稱,依法院函調父親張榮發就醫紀錄、醫療資訊等資料,足以證明父親製作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在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面前做成,經張榮發陳述為自己的遺囑並向公證人提出,經楊昭國依民法規定做成密封囑的公證,屬公文書;另經調查局鑑定遺囑上張榮發筆跡後,確認由張榮發親簽無誤,因此遺囑合法有效。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曾傳喚長榮老臣柯麗卿、法務戴錦銓作證;柯麗卿證稱,張榮發有點頭確認遺囑是本人意思,戴錦銓也說,公證人是由他聯絡至張榮發住處完成密封程序。
法官根據張榮發的診斷與病歷資料,認定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沒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喪失遺囑能力,且醫院認為張榮發認知功能正常,故無法認定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欠缺遺囑能力。
劉孟芬則作證指出,張榮發2014年11月覺得自己越來越老,想要預作準備,便要求「他怎麼講,我就怎麼打」;張榮發同年12月想安排遺囑程序,由見證人柯麗卿、戴錦銓,與總裁特助吳界源共同擔任遺囑執行人。
劉孟芬說,公證人當時確認遺囑是張榮發的意思後,密封並簽名,也在封面記名遺囑提出時間、遺囑人陳述等,且張榮發也在每1張遺囑簽下個人英文名字字首。
法官審理認定,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具相當口語能力,對持筆簽名也無明顯障礙,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為真,認定遺囑有效,2020年3月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訂4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無論宣判結果如何,敗訴的一方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日前,張國煒向台北地院家事法庭遞狀,主張遺囑執行人柯麗卿等4人失職,請求法官換人,北院正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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