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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綠能科技怠於更新財測 更一審免賠1.9億元

2023/03/08 19:14

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綠能科技、時任董事長林蔚山(見圖)、時任總經理林和龍無須賠償913名投資人共1億9446萬多元損失,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指控,大同集團旗下綠能科技知悉損益結果「由盈轉虧」,且後續營運結果預測不佳,卻故意遲延更新財測,害913名投資人誤信原財測買賣股票,損失1億9446萬餘元,興訟請求法院命綠能與時任董事長的林蔚山、總經理林和龍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一審台北地院判賠,但高等法院更一審8日逆轉改判免賠。

投資人保護中心具狀指稱,綠能公司遲延公告更新「100年度簡式財務預測」,且於遲延期間,時任綠能總經理林和龍竟有內線交易行為,從2011年6月21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率先賣出他持有的綠能股票,直到2011年8月29日,綠能才公告更新財務預測,第二天綠能股票股價大幅下跌。

投保中心強調,此案委託團訟的913名投資人,是因為信賴綠能的財務預測,在綠能尚未公告更新財務預測前,以高於真實價格的股價買入綠能股票,卻因綠能的不實資訊受到損害,因此依證交法等規定,要求綠能及林蔚山、林和龍等人負連帶賠償913人共1億9446萬900元損失。

一審北院判投保中心勝訴,但案件打到最高法院,卻被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表示,綠能2011年元月公布財測,太陽能矽晶圓單價於同年4月至6月間崩跌,綠能南科廠亦無法如期於同年5月量產,財務長於同年6月20日會計結帳會議向林和龍報告「必須更新原財測」,顯見綠能內部認有更新原財測的義務,卻遲至同年8月29日才更新,構成隱匿財務業務文件,違反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但更一審指出,外資及本土投信公司等專業投資機構2011年4月間因歐債問題,判定太陽能產業出現需求銳減、中國削價競爭、單價崩跌無回升跡象等利空因素,作成賣出綠能股票的決策,有中國時報等媒體報導為證。

更一審認為,綠能亦於2011年6月2日在其公司網站公布同年5月營收,並於公司新聞稿表明「太陽能產業前景不明、下游客戶產生庫存、需求降低」,合理投資人已可依公開的營收數據,得知該公司實際營收顯落後於原財測。

更一審強調,工商時報、經濟日報等媒體也在2011年6月初報導綠能同年5月營收嚴重衰退,並據太陽能產業供需狀況、綠能高層對景氣的談話,分析綠能不易達成原財測的獲利目標,堪認綠能所公布的2011年前5個月營收資訊,已明確且密集地傳達予投資大眾。

更一審表示,原財測顯然已不是合理投資人所應繼續信賴,難認2011年6月21日以後股民,買賣綠能股票的決策與原財測有相當因果關係,亦難認是因為綠能怠於更新原財測而受有損害。

綜上,更一審判定綠能縱然怠於更新財測,根據當時的客觀條件,仍無須負起損害賠償債權責任,8日改判免賠,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陳婷玉、陪席法官曾明玉、受命法官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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