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失能給付理賠爭議多,金管會今同意備查壽險業辦理相關理賠審核參考指引。(資料照)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自閉症失能給付理賠爭議多,金管會今同意備查壽險業辦理相關理賠審核參考指引。對於失能等級的認定,可依據被保險人年齡「未滿7歲」、「7歲至未滿15歲」及「15歲以上」3大區間及症狀,針對個案進行審定。
按國際疾病分類定義,自閉症歸類為精神疾病,未符合現行壽險業銷售的失能保險商品中「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神經障害類項次。
不過,金管會表示,「泛自閉症症候群」症狀多樣迥異,除了適應困難與人際關係互動等「神經障害」外,部分個案尚合併生理、智力或語言等神經功能發展遲緩現象,導致相關失能給付理賠爭議多。
自閉症患者申請失能理賠時,常遇到自閉症是否適用「神經障害」及「勞動能力判定之時點」兩大爭議問題,金管會邀集相關單位,針對壽險公會擬具的「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討論並獲共識。
根據指引,若「泛自閉症症候群」患者的臨床症狀,除適應困難與人際關係互動等典型「神經障害」外,還合併生理、智力或語言等神經功能發展遲緩現象,則可適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神經障害」類項次。
另外,有關自閉症患者「勞動能力判定」失能等級認定,擬以「未滿7歲」、「7歲至未滿15歲」及「15歲以上」3大區間作為判定時點依據,進行後續審定。
根據「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神經障害」失能程度分為5個等級,給付比例由100%至5%。
金管會表示,泛自閉症症候群患者臨床症狀因人而異,為使壽險業商品或服務符合保戶需求,並維護保戶的保險保障等公平待客理念,壽險公司遇自閉症患者失能理賠案,應就個案依循指引審核保險金給付與否,以回應保戶對壽險業者的信賴及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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