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委提案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險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表示,考量3大重點,再予評估。(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日審查「所得稅法」第14及17條修正草案,立委提案增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軍人保險條例繳付的保險費用,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並刪除軍公教及勞保的保險費得列舉扣除規定,初估稅收損失3、40億元。不過,財政部表示,考量人身保險費享列舉扣除及保險給付免稅雙重優惠等3重點,希望再予評估。
財政部說明,現行人身保險費享有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及保險給付免稅之雙重優惠,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及相關職業保險(軍、公、教、勞工保險)的保險費,在2.4萬限額內,得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受益人日後取得保險給付,得免納所得稅,已提供雙重租稅優惠。
此外,繳付保險費與提繳退休金的性質不同,退休金是為保障個人退休後的經濟生活,於在職服務期間自薪資提繳一定金額,並於退休時一次或分次領取,該提繳金額屬退休金預繳性質,個人依退休相關法規自每月薪資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待退休領取時按退職所得課稅,提繳的退休金累計金額與退職所得相關。
至於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險費,是透過風險轉嫁機制,於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因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情形,可獲得補償或保障,且部分項目尚非必然發生,個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金額與繳交的保險費未必相當。
另,軍公教人員及勞工依法繳付的保險費,若修正為不得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不利部分納稅人,經分析發現,部分家戶成員因留職停薪等因素無薪資收入,但仍有繳付軍公教及勞保的保險費,或申報薪資小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本提案將使這些申報戶所繳付的軍公教及勞工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反而造成其稅負增加。
財政部並指出,軍公教及勞保的保險費,若不計入提繳薪資收入,則日後取得的保險給付應予課稅,以資衡平;但此影響範圍大,建議蒐集更多意見後再進一步評估。財政部表示,為維護財政穩健,將綜合考量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配合政府施政優先順序,通盤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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