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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監控員工電郵不算侵犯隱私 但辦公電腦私裝側錄軟體恐遭判刑

2022/06/22 08:17

雇主監控員工電郵不算侵犯隱私,但辦公電腦私裝側錄軟體恐遭判刑(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資訊科技快速發展、愈來愈多企業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員工管理,勞動部提醒,雇主以新興科技設備管理員工,必須留意避免侵犯隱私權,雖然法院認定雇主可監控員工電郵、在辦公室裝監視器,但已有雇主因在公司電腦私裝測錄軟體,遭法院以違法監察通訊罪、妨害秘密罪遭判刑的案例。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蒐集歷年國內9件勞工隱私遭侵犯的爭議案件,發現主要多為「電子郵件監控」的爭議,但法院多數判定認為,雇主監控郵件是「合理的行為」。

勞安所指出,近年國內的9件爭議案件,有5件為雇主監控員工的電子郵件案件,但多數判決均認為「不構成隱私侵害」,因法院認為,電子郵件是雇主提供,勞工使用時應該知道不能作為個人使用,不可有「隱私的期待」;或是更寬鬆的認為,只要雇主告知即可監控員工郵件。

另有3件為監視器的使用爭議,法院判定也認為,辦公場所是由雇主提供,既是員工都會出入的地方,安裝監視器也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安全,無須取得勞工同意即可裝設。

唯一1件雇主遭判刑的案例,是雇主為了防止公司機密外洩,在員工的電腦內安裝測錄軟體,雖然本意是為了避免公司機密外洩,但除了公務資料外,也會側錄到員工日常使用電腦的其他資訊,例如使用通訊軟體的聊天紀錄、以公司電腦上網的過程,明顯侵害勞工的隱私權。

勞安所解釋,電腦安裝側錄軟體後,側錄無法篩選內容,無論是公務與個人隱私「全都錄」,該案為員工發現後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認定雇主的側錄行為已侵害勞工隱私權,同時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察通訊罪、《刑法》妨害秘密罪,雇主因此遭判 3 個月徒刑。

勞動部指出,各式新興科技推陳出新,根據勞安所透過與企業的深度訪談,歸納國內企業以新興科技管理員工,恐涉及個人隱私的狀況大致可分為4大類,第1為通訊隱私,雇主以電子郵件監控,或是電話錄音、電腦測錄軟體來監控員工;第2類為動態隱私,近年已由監視器進化到GPS、RFID;第3類為蒐集生物特徵,例如以臉部特徵、虹膜、指紋等特徵辨識;第4為利用大數據分析,以員工資料作數據分析。

勞動部建議雇主,基於勞資和諧,建議在裝設監視器前,或是要監控員工的電子郵件前,都需先告知員工,更需注意手段的合理性,也需注意勞工隱私保護、妥善管理勞工個人資料,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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