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發票 明年起不給獎

2021/12/07 17:35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增訂以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明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則具函追回獎金。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規定,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的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給獎是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這類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財政部修正相關辦法,而所謂「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若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及經驗法則相較顯不合理、刻意製造多筆交易行為,即屬之。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正規定應追回中獎獎金的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1.無正當理由;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不過,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相關基準不對外公開。

財政部指出,個案應否追回獎金,將由國稅局查核實際情形認定,例如,200人團購小額商品,考量退貨便利性逐筆開立發票,雖有取得大量小額發票情形,惟如經查明確有團購事實,非屬應追回獎金案件。不過,若某消費者當期取得小額發票共5萬餘張,每張消費金額1至7元,當期中獎發票400餘張,顯然逾越一般通常合理情形,若無正當理由,應追回獎金。

考量統一發票開獎時,中獎人即取得中獎獎金請求權,為避免溯及追回疑義及配合統一發票每兩個月為一期,自明年1月1日起交易或付款取得的中獎統一發票,有應追回獎金情形者,適用修正後規定;換言之,這次修法後應追回獎金者,限明年1月1日起取得的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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