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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公設地可望免徵土增稅 財部盼2年內完成修法

2020/09/15 15:32

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因應大法官779號解釋,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放寬指定為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望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增稅,力拚在2年完成修法,目前預計共有761件未確定案件可受惠,又以台南市件數最多。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設用地,被徵收前移轉卻須徵土地增值稅,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司法院在去年7月5日大法官會議上,做出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違憲,並要求財政部2年內完成修法,因此,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於9日預告修法草案,修正「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去年8月中已先廢止解釋令,民眾若遇上相關狀況,可修法完成前,先行申請復查,讓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等到未來修法完成,便可免課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已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商議,也在6月召開座談會,目前修法草案已先預告,預告期間共2個月、至11月9日止,後續待行政院核定後,再送立法院審議,希望可力拚如期在2年內,也就是明年7月4日前完成修法。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全國目前共有761件被指定為交通公設用地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案件,其中以台南市件數245件最多,其次為桃園市130件以及雲林縣105件,未來修法完成後,這些案件可望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官員表示,非都市土地被指定為提供公共設施、交通用地使用,包括特地目的事業用地、水利、公園、遊憩、學校等公共設施類型,在徵收前移轉,都可比照都市土地免課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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