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廢棄物變資源?中市環保局敗訴

2020/03/25 11:59

中市環保局核准中龍「爐渣案」敗訴,今天聆聽判決的環保團體相當肯定此判決。(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第二大空氣污染源,中鋼子公司中龍鋼鐵公司,每年核准的廢棄物總量是271萬餘公噸,卻在2015年被環保署發現實際總量是397萬公噸,超過25萬餘公噸,中龍公司卻宣稱,這些廢棄物是可用於鋪設道路等用途的「資源」、「產品」,對環境影響輕微,報請台中市環保局環評會議審核,中市環保局也照單全收而通過,環保人士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中市環保局敗訴,撤銷環保局核准的處分,環保團體對此判決深表欣慰,並呼籲中市環保局勿上訴,中龍應致力減煤。

中龍公司回應說,該公司沒有變更鋼鐵產能,對於原環評書件的空氣、水等環境影響承諾也沒有變更,而是積極響應政府「搖籃到搖籃」零廢棄的循環經濟政策,增加資源化比例,減少廢棄物,因此,依法用「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送審獲准。

中龍強調,本案經台中市環保局召開3次初審會議及1次環評大會審查,環評審查委員於歷次會議中都有充分討論,最終依職權做出專業認定,半數以上委員同意通過,本公司或台中市環保局都是依相關法令辦理,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等收到判決理由後,將再與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向,中市環保局則說,對判決深感遺憾,審查過程合乎法律程序,將待收到法院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起行政訴訟源於環保局核定中龍公司每年廢棄物總量是271萬9958公噸,環保局卻在2015年3月發現,中龍公司廢棄物總量達297萬公噸,超過25萬餘公噸,環保署通知中市環保局處置,中龍公司則宣稱廢棄物超量,沒有環保問題,對環境品質亦無不利影響,援用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第8款規定,向中市環保局「申請備查」,但環保局沒接受。

中龍公司又改稱,這些東西不是廢棄物,是「資源物質」、「產品」,援用同法律第37條第1項第5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於2016年9月拿一張「變更內容對照表」,向台中市環境影響評估會議申請審議核准。

環保人士則認為,中龍鋼鐵應該要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卻只用一張紙「變更內容對照表」(廢棄物變成資源物質的對照表),中市環保局就審核通過,沒善盡把關之責,反而掩護中龍鋼鐵,他們提起訴願被駁回,訴請法院撤銷上述核可。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中市環保局上述行政處分撤銷,理由是中龍公司宣稱廢棄物是「資源物質」,但是,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製程目的以外的產物,效用又不明,就是廢棄物,中龍對這些「資源物質」的去向與應用記載不明,多位環境影響評估委員也提出質疑,法官認定中龍宣稱的「資源物質」,實際就是廢棄物。

法官還強調,中龍所指的「資源物質」,有8項受爭議,包括俗稱廢爐渣的氣冷高爐石與水淬高爐石、石膏、脫硫渣、轉爐渣(石),以及轉爐工場、電爐及型鋼工場、熱軋工場等三工場的鐵鏽皮,都應該列入廢棄物,中龍有時候也將這些列入廢棄物,且這8項廢棄物,增加了45萬餘公噸,已達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的「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台中市環保局卻沒有要求中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只開會審核就予以通過,違反法律而判決撤銷,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到法院聆聽判決的環保團體,包括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聘任的律師陳建三、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中辦公室主任鍾瀚樞、醫師賴怡均等人表示,對此判決結果深感欣慰,中龍是中市第二大空氣污染源,第一大污染源台中火力發電廠都於這一年來減煤32%,身為國營企業子公司中龍,卻增加燃煤量,違反企業責任,他們提出三項訴求,中市環保局勿上訴,中龍應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並進行減煤等環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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