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火爭議》廖義銘:欣見不分藍綠的依法行政

2020/03/15 15:16

台中市政府為解決中部地區民眾所垢病的空氣污染問題,便認定台電所屬的火力發電廠,是造成空氣污染的主兇。(圖為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

廖義銘

(廖義銘為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法學院院長)

近日來,行政院與台中市政府,因「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以下簡稱「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的違法性問題,產生衝突。個人認為,此一衝突對台灣全體民眾而言,是健康的、有益的,尤其是行政院能秉持依法行政之精神,不畏乎此法律上的衝突所可能引發的藍綠政黨惡鬥,而能堅守原則,更值得肯定。此一衝突,未來或許由大法官們來做最後裁決,然我基於以下幾點理由,認為行政院宣告本自治條例部分無效之舉,是合法、合憲的,且對台灣之憲政發展,健康有益。

首先,從環境治理的角度來看,本爭議源自於台中市政府為解決中部地區民眾所垢病的空氣污染問題,便認定台電所屬的火力發電廠,是造成空氣污染的主兇,於是以復仇式的治理思維,對台電進行不斷的開罰,並不給予使用許可執照,來迫使台電停止火力發電廠的運作。

這種以處罰業者作為環境治理的唯一手段之治理思維,對於環境治理而言,是最不健康、最無實益的,因為,這樣的治理思維和手段,只會使政府與業者處於惡質的敵對面,而當政府與業者對立、掌權者不再得取得無權者的信任與合作時,治理,便只能在表面上見到消極的處罰成績,而難見積極的治理成果。

其次,從憲政精神來看,系爭「生煤自治條例」被宣告違法無效的條文,雖皆有良善的立法宗旨,但卻都以增加台電及其他使用及販賣生煤的業者法律所未規定的負擔,來作為實現立法政策的手段。對於非台電員工及多數不是從事生煤業者的一般民眾而言,此事無關於己,並且,若真能改善空氣污染問題,那麼犧牲台電員工和生煤業者的權利,並無所謂。但從台電及生煤業者及其員工的財產權和生存權來看,台中市為實現減少空氣污染的公共利益,卻以他們的財產權和生存權之被額外的限制為代價,對他們來說,憲法上所揭櫫的:人民所享有的財產權,不得因種族、宗教、性別、職業而受到不公平的侵害,便只是六法全書上白紙黑字的空言而言。現實的情況是:地方政府可以為了自己所認定的公共利益,犧牲任何少數族群的財產權與生存權。

今天,為空氣品質,可以犧牲某一特定職業族群的生存與財產;明天,就可以為另一批人所想要的生活品質、美學觀感、休憩娛樂、經濟需求等所謂的公共利益,犧牲任何一特定族群的權益,只要這個族群,在地方的政治上是少數、是弱勢、缺乏選票就好辦了。

環境治理與憲政精神,在學術上是兩個不太搭嘎的名詞,但在現實的社會運作中,卻息息相關。無論在中央或地方層級,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認定理所當然地可以用犧牲少數人的權益作為祭品,那麼,我們的社會將處處看到與政府為敵的少數人,必須在法院或街頭為維護他們自己的權利而奮戰。而這個時候,政府便必需花更多的人力、物力來與少數人爭戰,真正對多數人有益的事,就沒時間去管,也沒力氣去管,更沒人去管了。

台中「生煤自治條例」的每一個條文,看似都是為了減少中部地區的空氣污染而定的,但那些被行政院宣告違法無效的條文,其主要內容都只是要讓台電火力發電廠和其他大大小小的生煤業者難以生存,甚至從而消滅。但消滅火力發電廠與生煤業者,是不是空氣就真的能變好了?很慶幸,我們的行政院並沒有糾結在這個難解的科學和政治問題裡,而把人民應得的憲法精神與依法行政擺在第一位,我個人作為法學教育的第一線工作者,為此敬表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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