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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交通公設用地買賣 財部將在2年內修法免課土增稅

2019/08/15 15:31

非都市交通公設用地買賣,財政部將在2年內修法免課土增稅。(記者巫其倫攝)非都市交通公設用地買賣,財政部將在2年內修法免課土增稅。(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土地稅法規定,只有「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買賣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計畫」範圍者不得免徵,大法官審查後認定財政部過去解釋令違憲。對此,財政部近日已廢除該項解釋令,並回應大法官779號解釋,將在2年內完成土地稅法修法。

台南一名蘇男的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其中422平方公尺被政府劃為南122線道路使用,但未徵收,2013年間,土地賣給他人時,被台南稅務局徵收土增稅20.7萬元,蘇男打行政訴訟抗罰都敗北,因而聲請釋憲,主張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為何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徵,認為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函釋,違反平等原則,要求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在7月5日做出釋字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的規定,對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則不可免徵土增稅,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相關機關在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昨公告,2001年11月13日發布的函釋指出,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的交通用地,不屬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依照大法官第779號解釋,此函釋14日起將不再適用。

財政部也表示,將檢討修正土地稅法,但於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移轉非都市土地,按現況或依交通計畫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均屬依法核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且為政府徵收範圍,仍要詢問相關機關意見。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已依法繳納土增稅後,可依相關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財政部將先將此類案件列管,是未來修法判斷是否要退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被列為交通土地的非都市土地,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現階段要先盤點法源,釐清哪些用地有被地方政府編定、徵收的可能,也會找內政部、地方政府開會,待各項配套完備後再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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