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舉證難還是要報稅 賽鴿獎金收入可扣成本費用30%

2018/01/22 20:02

財政部解釋,賽鴿比賽獎金收入申報所得稅時,舉證成本支出可一律以獎金30%計算。(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賽鴿比賽獎金收入,隔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即使無法提出發票或收據舉證成本支出,仍可按比率扣除,一律以獎金收入的30%視為成本費用,以解決實務上舉證困難的問題。

財政部表示,國內賽鴿活動頻繁且存在已久,其獎金收入,屬於所得稅法中認定的「競技、競賽獎金所得」,依法必須課稅。過去納稅人若想扣除成本費用,如興建鴿舍、買鴿、飼料費、報名費等,必須自行列出發票收據舉證。

財政部官員指出,雖然只要能拿出相關證明,舉證確實有支出相關成本費用,就可全額從獎金中扣除後再課稅;但實務上,賽鴿的養成需要經過多年訓練,支出的發票收據保存不易,有時也難把特定支出在多年後跟特定某場比賽連結在一起作為成本,因此新增可依固定比率作為成本費用扣除的方式。

至於成本費用率為何設定30%,官員表示,主要是因為現行不少難以列出成本費用單據的所得,都是設定以所得的30%作為成本,因此比照訂定。不過,若國稅局可確切掌握成本費用支出情形,且成本支出確實未達所得的30%,稅局依法仍可核實計算所得補稅。

至於違法的賽鴿賭博收入,官員強調,與合法的賽鴿比賽獎金不同,賽鴿賭博收入屬於非法所得,遭查獲後,若經司法機關沒收後還有剩餘,仍得就餘額報繳綜所稅;如果想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必須自行提出相關單據,核實扣除,不可比照賽鴿比賽獎金收入,以收入的30%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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