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立院明審票金法 商業本票將邁向無紙化

2017/04/04 21:29

立院財委會本週三(5日)將審查<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草案,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將列席備詢。(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商業本票將邁向無紙化!立院財委會明天(4月5日)將審議<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的短期票券,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如果發生到期不付款,由集保出具證明文件供執票人或持有人行使追索權。金管會表示,修法後,不僅可降低企業發行成本,亦可提高作業安全性及投資人持有意願。

金管會官員指出,由於實體證券容易衍生偽造、變造及遺失、被盜等問題,因此,無實體發行是國際證券市場主要的發展趨勢。其中,我國有價證券早已在2000年完成修法,讓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無實體發行、即無須印製實體紙本的股票。

而在商業本票方面,根據現行的<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範,短期票券得以登記形式發行;但官員表示,在實務上,若本票發生退票情況,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時,須持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也使得企業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仍採行實體債票為主。

對此,金管會表示,基於國內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需求,並提升票券市場效率及作業安全性,行政院已經通過相關法案修正,並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統計,截至去年12月,融資性商業本票發行餘額已達1.5兆元,佔全體短期票券發行總餘額約85%。

本次修法重點有:第一、明定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的短期票券,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第二、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之短期票券,如果發生到期不付款,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給執票人或持有人。

第三、商業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持上述集中保管機構出具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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