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著作權法大翻修 谷阿莫、大媽舞音樂恐侵權

2016/01/13 18:42

智慧局長王美花。(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為因應數位匯流及加入TPP,著作權法將於三月送行政院進行大翻修,但未來日常生活應用版權物恐要更小心。根據新法案,使用版權物「詼諧仿作」僅能依個案認定合理使用,未來如三分鐘看完電影的「谷阿莫」等短片恐將侵權。此外,經常性非營利使用也不能主張為合理使用,因此若銀髮族公園跳土風舞的配樂、機關午休音樂等,都需付使用費。

經濟部智慧局表示,著作權法經六年商討審議後,將於今年進行大翻修,由現行版本117條增加到149條,將於今年三月送行政院進行審議。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修法主要為因應網路風行後,對智財權的傳統權利分類恐已不符數位匯流需要,但修法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將面臨更多挑戰,利用人需特別注意。

例如新版本66條對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的規定,就認定若是「經常性活動」採法定授權,必須支付使用報酬;因此,若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或是學校等機關午休固定播放音樂,音樂權利人即可主張權利來收費。但若非經常的「特定性活動」,就可主張合理使用,例如舉辦素人街舞比賽使用的音樂,就可視為特定性活動,不需收費。

此外,新版67條規定若以家用設備接收再公開傳達,可算做合理使用,因此咖啡店、小吃店、理髮廳若使用「家用設備」來播放廣播,不需取得授權、付費;但若播放CD或DVD則非屬本條規定的情形,仍要取得授權,否則恐侵犯權利人的公開演出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75萬以下罰金。

而網路風行的各種電影、動畫KUSO短片,雖經剪接或重新配音等,卻仍有侵權可能;未來如三分鐘看完電影的谷阿莫、隨著各種不同議題惡搞配音的「帝國毀滅」等影片,都可能觸犯著作權法。

王美花說,本來新法修訂要明定詼諧仿作可主張是合理使用,但有不少著作人認為無法接受作品被詼諧嘲諷使用;同時詼諧仿作的態樣很多、爭議大,法律很難明確規定,因此新法不獨立規定,留給個案判斷空間。王美花也強調,著作權法有帝王條款,只要符合「合理使用三要件」,仿作還是可以合理使用;若非營利性使用,在個案判決上的容忍性都會比較高。

另一方面,修法也釐清透過網路傳送的電視節目如MOD的權利問題;若「同步」傳輸則屬於「公開播送」;「互動式」傳輸為「公開傳輸」,解決過去因權利混淆引發的爭議。此外,網路遠距教學若使用到版權物,則僅限給予有正式註冊學生使用的遠距教學為合理使用;若給不特定民眾使用的營利性教學,則一定要取得授權;相同情況下的非營利教學,則為法定授權,需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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