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規定水源供應短缺地區進行開發、變更,應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避免工業開發與民生、農業爭水;未來新廠設置也將以「增廠不新增自來水使用」為前提,強制工業大戶自行使用回收水,減少工業耗水。(資料照,記者陳永吉攝)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規定水源供應短缺地區進行開發、變更,應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避免工業開發與民生、農業爭水;未來新廠設置也將以「增廠不新增自來水使用」為前提,強制工業大戶自行使用回收水,減少工業耗水。
水利署指出,台灣今年面臨大旱,但目前運轉中的54座都市汙水處理廠,每日300萬噸的處理量僅0.8%、2.5萬噸再利用,其餘皆放流海洋或河川。今通過再生水條例,為下水道放流水使用明定法源,讓民間業者得以經營再生水業外,也讓新開發工廠強制使用再生水提供法源依據。
條例第4條明定,應提出用水計畫的開發單位,若其開發或變更行為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所列的水源供應有短缺之虞地區,就應依主管機關核定的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違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民間或政府基金可透過向地方或園區主管機關取得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後,興建再生水開發事業,可收取的水費由主管機關訂定。若供水納入區域水源規劃,建設費用可獲中央主管機關部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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