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未來金融機構併購不必再適用「企業併購法」,而享免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免營業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增加至15年、土增稅記存不限營業用土地等4大優惠。(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未來金融機構併購不必再適用「企業併購法」,而享免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免營業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增加至15年、土增稅記存不限營業用土地等4大優惠。
為鼓勵國內過多的金融機構家數合併,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民進黨立委陳明文等紛提出「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則在今年5月提出院版草案,並於11月12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據今日三讀通過之條文,未來金融機構併購不必再適用「企業併購法」;併購時可透過直接換股、其他機構之股份、現金、其他財產作為合併對價,增加併購的彈性。
金融機構併購的租稅減免範圍擴增至證交稅及營業稅;土增稅的記存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有土地;商譽攤提年限也從5年延長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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