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農場、牧場企業化經營未繳稅 連補帶罰641萬元

2014/11/21 18:06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企業化經營牧場,所得須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雄國稅局查獲一家標榜「人道飼育」的觀光牧場,雇用10餘名人力,並引進現代化設備,透過知名廠商、大賣場直接銷售農產品,年營業額高達2億元卻未繳營所稅,遭補稅處罰641萬餘元。

高雄國稅局局長吳英世表示,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自力從事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工作的所得,僅對其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且因生產成本可100%減除,因此個人自力從事農、漁、牧、林、礦業所得等同免稅。然而部分農民導入高度自動化之現代設備,採異業結盟、甚至轉型成觀光農場,已經具備營利事業的規模,與原本「自力」從事相差甚遠。

吳英世指出,高雄地區有一家標榜「人道飼養」雞隻的牧場,與許多知名賣場合作銷售雞蛋,並且以收費方式,開放牧場供民眾參觀遊憩,年營收高達2億元,但業者卻主張自力從事農牧業所得不需繳稅為由,拒絕繳納營所稅。纏訟多年後,法院判高雄國稅局勝訴,該業者須連補帶罰641萬餘元。

吳英世解釋,該業者與另2名友人合夥經營牧場,雇用10餘名員工,還購置許多自動化及現代化設備,且開放讓民眾付費觀覽,顯然根本不是自力從事農牧業,其所得應屬營利事業所得,必須繳納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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