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上週修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讓外界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雇主要幫勞工支付「計程車費」,但實務上,並非颱風天上班就可以要求雇主負擔車資,根據要點,必須符合3大要件,甚至必須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才不會衍生爭議。
要老闆出錢搭計程車的第1項基本條件,就是要「發生天然災害」,這也是《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的適用時機,所謂的「天然災害」,根據要點的定義,是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天災。
其次,因上述的天然災害,勞工工作所在地的縣市首長必須宣布停班停課,或是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此未能出勤,雇主都不能強迫勞工出勤或要求請事假特休假,甚至視為不得視為曠工、遲到。
第3、上述的勞工,原本可以不出勤,但如果雇主仍要求勞工出勤,如但勞工原本使用的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勞動部說明,此目的是雇主為了確保勞工安全,提供的通勤協助,也可以是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的方式。
勞動部解釋,在實務上,除了醫療、交通、公用事業的勞工,或是保全、餐飲、超商、百貨業,雇主經常會因業務性質需要,要求勞工在颱風天上班,但原本勞工搭乘的大眾運輸停駛,或是原本騎機車上下班的勞工,因風雨過大無法騎乘機車,這時,雇主就要給予通勤協助,最方便的方式,就是勞工搭乘計程車,由雇主支付車資。
勞動部強調,此次新修訂的要點,目的在於提醒雇主,建立「防止勞工發生職災」的意識,當勞工必須在颱風天出勤,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的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的風險,因為勞工在雇主的要求下出勤,若上下班途中發生災害受傷,雇主也要面對通勤職災的法定義務。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免費訂閱 《自由體育》電子報 熱門賽事、球星動態不漏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