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連一鮑魚前老闆、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2016年涉炒作歐聖、揚子江、超級、明輝、特藝等5檔台灣存託憑證(TDR),套利4.9億餘元,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鍾文智18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9億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鍾文智上訴後仍否認犯罪,高等法院不採信,認定TDR是證券交易法明定的有價證券,鍾炒股犯行明確,但認定的犯罪金額略減,今改判17年6月,犯罪所得4億4132萬元應還被害人或予沒收,可上訴。
此外,高院判當時與鍾文智合聯手炒作TDR的前寶來證券協理何國威4年(一審判4年6月)、執行副總王永順8年6月(一審判9年)、組長陳志偉仍判10月徒刑,前寶來證券總經理白文仁仍獲判無罪。
檢方指控,鍾文智為了拉抬歐聖TDR價格,造成歐聖TDR交易活絡表象,自2010年1月至4月間,以連續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手法操控價格,導致歐聖TDR從10.15元漲到14.25元,漲幅達40.39%,獲利6269萬餘元。
不僅如此,同年9月至10月間,鍾文智以同樣手法操控楊子江TDR,導致楊子江TDR從20.1元漲到23.75元,漲幅18.15%,賺進1億9864萬餘元;鍾文智接著又炒作超級、明輝、特藝3檔TDR,分別獲利9591萬餘元、67萬餘元及1億3648萬餘元,而鍾文智在炒作超級、特藝2檔TDR時,還涉嫌隱匿犯罪所得,涉嫌洗錢。
北院審理時,鍾文智否認犯行,辯稱台灣信託憑證是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自然不是「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所核定的外國有價證券,並未觸犯證交法。
但北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台灣信託憑證是證交法第6條第1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是證交法規定的有價證券,認定鍾文智炒作多檔TDR犯行明確,造成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受損,並藉此獲利,依證交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刑1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9億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
鍾文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律師團以鑑定人身份,再度聲請傳喚一審已作證過的文化大學教授戴銘昇出庭,戴仍主張,台灣信託憑證並非證交法第6條所核定的有價證券,若「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為核定依據,其所核定的是外國有價證券,應不包括台灣信託憑證。
不過,高院審理不採信鍾的辯詞和鑑定人的意見,今仍重判鍾文智等被告,但鍾等人獲判酌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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