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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獨董趁「光洋科條款」過渡期召開股臨會 金管會不應坐視不管

2023/02/20 09:14

泰山獨董趁「光洋科條款」過渡期召開股臨會,金管會不應坐視不管。(記者楊雅民攝)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泰山(1218)獨董介入經營權之爭,獨立董事陳敏薰陣前倒戈,與市場派獨董杜英達發動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學者和立委認為,金管會正著手修法所謂的「光洋科條款」,禁止獨董單獨召開股臨會,在修法前的過渡期,若有獨董執意召開股臨會,顯然已違背修法意旨,金管會不應坐視不管。

光洋科(1785)經營權之爭,兩派股東的獨董各自宣布召開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引爆「獨董之亂」,為防止獨董濫權,金管會去年宣布修正《證券交易法》,限縮獨董可自行召開股東會、對董事提告及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易3權限,移歸給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合議通過才能進行,被稱為「光洋科條款」。

泰山表示,獨董陳敏薰審計委員會會議召集程序明顯違規,另1位獨董因此缺席、且在沒有會議室的情況下,陳敏薰仍執意在公司櫃台前梯廳的嘈雜環境中,未經討論以自行宣讀方式召開,倉促結束。

並自行將3月16日召開股臨會的訊息上傳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已明顯失去獨立董事,應獨立執行業務之立場。

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認為,依現行法令,獨董雖然有單獨召集股東會的權限,但近年來,獨董藉股東會召集權介入經營權之爭,被質疑「獨立董事不獨立」。

金管會既已宣布修正「光洋科條款」禁止獨董單獨召開股臨會,立法前夕如果仍有獨董執意召開,顯然違抗修法意旨。

民進黨立法委員郭國文、鍾佳濱也呼籲「光洋科條款」應盡速修法,避免修法過渡期引發獨董亂象,也能減少許多程序瑕疵衍生的疑慮。

金管會證期局則表示,若證交法修法通過前,有公司獨董要召開股東臨時會,須回到現行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要符合公司利益、且要具有必要性,若有爭議,將由商業法院進行裁判。

先前光洋科事件,商業法院裁判禁止獨董召開股東臨時會,獨董仍執意召開,投保中心依法提起解任之訴。

隆銘綠能(3018)經營權大戰,兩派搶開股東臨時會,商業法院針對兩名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裁定結果,也是禁止獨董召集股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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