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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家暴夫妻申報綜所稅 可比照單身分開申報

2015/03/23 11:29

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案」,夫妻的股利、執行業務等非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本報資料照)

〔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案」,夫妻的股利、執行業務等非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不過,針對感情不睦或因家暴分居的夫妻,且符合財政部認定標準者,可比照單身族分開申報所得,今年五月報稅時適用。

財政部表示,新制採三種計稅方案,除了現行的「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稅」、「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夫、妻及受扶養親屬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還有修法後新增的「夫妻各類所得都分開計稅」,夫妻可分析兩人在薪資所得和非薪資所得的收入結構,選擇最有方式計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我國綜所稅申報是以「戶」為單位,新制上路後夫妻雖可分開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不過,新制考量夫妻若因感情不睦或家暴等因素分居,客觀上已無法共同生活,因此財政部日前頒布認定標準,符合以下四要件的分居夫妻,可比照單身族分開計稅、分開申報:

一、符合民法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符合民法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規定,法院依夫妻中一方、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

四、因家暴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財政部表示,分居夫妻去年若符合上述可分開報稅標準,今年辦理去年綜所稅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等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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