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變相減薪 雇主違法

2005/09/02 06:00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有讀者投訴指陳其雇主改變薪資結構,進而減少薪資,經對照後,分明要員工自行負擔參加勞退新制的提撥金額,而非依法由雇主提撥。勞委會表示,勞工可將變更前後的薪資單影本及工資變動的情況,具名寫信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科檢舉。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益民指出,如果員工擔心具名檢舉,可能丟掉工作,員工應在檢舉函內容特別標明匿名檢舉,地方勞工局科承辦人員就不得洩密,員工檢舉函還需將公司名稱與地址說明清楚,才能讓地方勞工局科查證。

勞委會表示,比如員工原先薪資兩萬元,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就將薪資切割為底薪1萬6千元,另外的薪資4千元再切割成津貼或獎金,再從津貼或獎金扣除勞退新制應提撥的6%,此類行為將違反勞基法第21條與第22條規定,違者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指出,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不該未與勞工協商,逕行調整薪資結構,事實上,如果每月固定發給的津貼、獎金皆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理應計為工資,因此,當雇主未與勞工協商而調整薪資結構,此舉應屬無效。

勞委會表示,若經勞資協商調整工資結構,雇主事後卻要求新切割出來的津貼或獎金,應作為勞退新制提撥金額,雇主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未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具名檢舉 寒蟬效應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當雇主要求員工自行負擔勞退新制6%提繳金額時,勞工應自行向地方勞工局科檢舉,勞工團體表示,若要求員工具名檢舉,可能造成寒蟬效應,其實,只要員工能舉證指出雇主違法行為,不論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就該積極查證,好比查察逃漏稅模式。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執行長何燕堂指出,要求員工具名檢舉的做法或許在大公司可行,但國內以中小企業居多,如果員工人數只有十來人,雇主比較容易採秋後算帳的粗暴手法,或以其他理由逼出檢舉者,此種做法對於中小企業員工而言,心理壓力過大。

工委會表示,若公司有工會者,遇上雇主違法,可循勞資協商途徑解決,但公司規模小者,對個別員工而言,其冒風險程度相當大,雖然依勞退新制相關規定,勞工有權追回雇主應提繳的退休金,甚至不惜走上訴訟一途,但勞工可能面臨失去工作的代價。

勞工團體表示,依其觀察,有些較具規模的公司採暫不調薪或調薪幅度趨緩,從中吸收人事成本,支應勞退新制退休金,但近來陸續聽聞有雇主改變薪資結構的逃避做法,換言之,這些雇主雖依法向勞保局申報願意提繳,但其實是「員工提撥退休金給自己」,讓員工大失所望,並四處打聽是否能找到既能保護本身權益又不會失去工作權的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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