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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長陳雄文對「競業條款」草案表達支持。(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湯佳玲、黃以敬/台北報導〕過去企業為避免員工跳槽外洩機密 ,常濫用競業禁止條款而引發勞資糾紛,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勞基法「競業條款」草案,明訂離職員工禁業期間不得逾兩年,且原雇主每月須給付離職員工合理補償金。此外,也增訂雇主調動勞工五大原則,包括不能減薪等。
勞動部長陳雄文昨對此表達支持,因競業條款過去是用行政命令解釋,未來在勞基法明訂會更有力量。但有立委擔心,競業禁止條款多在高薪的高科技業、醫界發生,若原雇主要負擔兩年薪資補償未必合理;陳雄文回應,後續會依不同行業,擬訂該給多少合理比例金額的配套,且必須勞雇協調達共識。
昨初審通過的「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競業條款草案,明訂雇主須與勞工以書面方式約定競業禁止,禁止年限不得超過二年,還須符四點規範,包括禁止保護內容、對象及範圍,且須有補償,否則無效。
雇主調動員工工作 不得減薪
此外,立院昨還初審通過《勞基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增訂雇主調動勞工五大原則,包括調動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不利變更,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並需考量勞工家庭的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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