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房貸利息申報 須為所有權人

2008/05/27 06:00

台北市王小姐問:一、我跟媽媽、弟弟及姪子同住,房子所有權人是弟弟,目前還有房貸450萬元,弟弟總所得只有股利收入幾萬元,這兩年我都有分擔繳納房貸,我報稅時可否申報租金支出?弟弟也可以申報嗎?

二、弟弟去年12月與外籍老婆離婚,今年報稅時,應該不用與前弟媳合併申報吧?弟弟可選擇單身標準扣除額嗎?

三、我扶養姪子,可以申報扣除他的保險費嗎?

台北市國稅局回答:納稅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非租金支出),每戶每年最多30萬元;但房屋須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且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須於去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以王小姐的案例而言,房屋所有權人是弟弟,弟弟並非王小姐的受扶養親屬,因此,購屋借款利息應由弟弟列舉扣除,王小姐雖分擔房貸,但不符合申報購屋借款利息的規定。

去年結婚或離婚者,今年報稅時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王小姐的弟弟已於去年離婚,今年可以單獨報稅,可適用單身者標準扣除額;但王小姐的弟弟若要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就應選擇「列舉扣除額」,而非「標準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才可列舉扣除,王小姐雖申報扶養姪子,但姪子屬於「其他親屬或家屬」,並非「直系親屬」,因此,姪子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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