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第一階段納管對象為4家上市櫃公司旗下所有子公司,共計12家 。(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國內融資租賃公司的亂象層出不窮,金管會宣布啟動三階段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四大上市集團旗下共十二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公告適用金保法,將從八月底生效,若違法可處三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罰鍰。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林志憲表示,目前是採三階段納管,第一階段對象為四家上市櫃公司旗下所有子公司,共十二家;第二階段是銀行轉投資的十三家融資租賃公司;第三階段擴及租賃公會所有會員,共十五家。合計四十家公司。
林志憲指出,金保法的重點包括,第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的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第二、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的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業務與金融消費者的還款能力,與所能承擔的風險相符。
第三、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的價值;第四、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第五、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
另針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的收費,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兩萬元。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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