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證交法165條之2邏輯謬誤 TDR待修法認定

2023/05/12 05:30

金管會主張,早在財政部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七十六)臺財證(二)字第九○○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資料照)

〔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舉辦公聽會討論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修法案,立委認為我國從八十七年發行的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新加坡公司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正名為我國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並納入證交法管理,因此有必要修法來解決。

金管會主張 承辦人也打臉

金管會主張,早在財政部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七十六)臺財證(二)字第九○○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但這項主張依據,未獲當年負責處理九○○號公告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支持。

郭土木院長教授去年底在台灣高等法院作證指出,他當時任職證管會二組,九○○號函發布背景與目的,是因為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買賣;為保障國人才公告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因此七十六年第九○○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

郭土木院長教授表示,台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因此不是九○○號公告核定範圍。

同時一○一年一月四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一六五條之二規定,修法過程,前後任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九○○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由此可見,主管機關未予核定,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交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方式加以規範?

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爭議因此而生,當年財政部的九○○號公告也不清不楚,且法律背景至今已有不同,九○○號是否適用也有疑義,因此贊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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